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是 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包含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
一、倉儲合同中保管人違約責任保管人不能履行保管貨物的義務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1、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后,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倉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二、倉儲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形式,對方違約了怎么辦?
一、倉儲合同中有哪些違約責任形式1、拒絕履行。拒絕履行是指倉儲合同的義務一方當事人無法律或約定根據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倉儲合同不履行的表現,不以明示為限,單方毀約、沒有履行義務的行為、將應當交付的倉儲物作其他處分等,均可以推斷為不履行義務的表現。
2、履行不能。倉儲合同的履行不能是指當事人應履行義務的一方無力按合同的約定的履行義務。
3、履行遲延。因可歸責于義務人的原因,未在履行期內履行義務的行為,為履行遲延。在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返還倉儲物,存貨人未按時將貨物入庫,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倉儲費用等行為均屬于履行遲延。義務人履行遲延,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的未履行,權利人可以解除合同、請求義務人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4、履行不適當。履行不適當,即未按法律規定、合同約定的要求履行的行為。在倉儲合同中,在貨物的入庫、驗收、保管、包裝、貨物的出庫等任何一個環節未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去履行,即屬不適當履行。
二、倉儲合同中對方違約了怎么辦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指倉儲合同的當事人在存在倉儲違約行為時所應該依照法律或者雙方的約定而必須承擔的民事責任。通過法定的和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的承擔,增加違約成本,彌補被違約方的損失,減少違約的發生,有利于市場的穩定和秩序。違約責任往往以彌補對方的損失為原則,違約方需對對方的損失,包括直接造成的損失和合理預見的利益損失給予彌補。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從性質上而言,違約金是“損失賠償額的預定”,具有賠償性,同時,又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具有懲罰性。在倉儲合同中,賠償性違約金是指存貨人與保管人對違反倉儲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做出的預定的賠償金額。當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某種程度的損失,而且這種數額超過違約金數額時,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賠償,以補足違約金不足部分。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后,不論其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必須支付的違約金。來源考試大的美女們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下,在違約方履行義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在對方還有其他損失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時,對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或者向法院請求強制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而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辦法代替履行
4、采取補救措施。所謂補救措施,是指在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后,為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由違約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的違約責任形式。如倉儲物的更換、補足數量等等。
三、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包含什么和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
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包含以下保管人違反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如果因違約行為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損失、利潤損失等,應當賠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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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條
四、供貨合同違約責任怎樣寫,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供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可以寫明具體違約的情形和相應的違約責任。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訂立合同。
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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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2]《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五、倉儲合同中的保管人違約責任
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下1、當事人可請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或定金等違約責任的,違約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如果確實違約,承擔方式如下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從性質上而言,違約金是“損失賠償額的預定”,具有賠償性,同時,又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具有懲罰性。在倉儲合同中,賠償性違約金是指存貨人與保管人對違反倉儲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做出的預定的賠償金額。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下,在違約方履行義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在對方還有其他損失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作為承擔違反合同責任的形式之一,損害賠償最顯著的性質特征即為補償性。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時,對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或者向法院請求強制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而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辦法代替履行。
4、采取補救措施,所謂補救措施,是指在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后,為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由違約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的違約責任形式。如倉儲物的更換、補足數量等等。從廣義而言,各種違反合同的承擔方式,如損害賠償、違約金、繼續履行等,都是違反合同的補救措施,它們都是使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能夠得到有效的補償與恢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六、倉儲合同保管人承擔違約責任條件
1.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并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2.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3.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4.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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