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是什么? 規定是什么?
一、意定監護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是什么
1.性質不同意定監護是以協議的形式設立的。遺贈扶養協議是以遺囑的形式設立的。
2.生效時間不同意定監護自雙方達成合意即成立并生效。遺贈扶養協議是自協議成立之日即生效。
3.受益主體不同意定監護的受益人是立遺囑人。遺贈扶養協議的受益主體是立遺囑人和扶養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4.是否為有償不同意定監護一般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遺贈扶養協議屬于有償且附義務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二、意定監護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
1.性質不同意定監護是以協議的形式設立的。遺贈扶養協議是以遺囑的形式設立的。
2.生效時間不同意定監護自雙方達成合意即成立并生效。遺贈扶養協議是自協議成立之日即生效。
3.受益主體不同意定監護的受益人是立遺囑人。遺贈扶養協議的受益主體是立遺囑人和扶養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4.是否為有償不同意定監護一般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遺贈扶養協議屬于有償且附義務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三、意定監護與遺贈扶養協議不同
1.性質不同意定監護是以協議的形式設立的。遺贈扶養協議是以遺囑的形式設立的。
2.生效時間不同意定監護自雙方達成合意即成立并生效。遺贈扶養協議是自協議成立之日即生效。
3.受益主體不同意定監護的受益人是立遺囑人。遺贈扶養協議的受益主體是立遺囑人和扶養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4.是否為有償不同意定監護一般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遺贈扶養協議屬于有償且附義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四、意定監護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是什么
1.性質不同意定監護是以協議的形式設立的。遺贈扶養協議是以遺囑的形式設立的。
2.生效時間不同意定監護自雙方達成合意即成立并生效。遺贈扶養協議是自協議成立之日即生效。
3.受益主體不同意定監護的受益人是立遺囑人。遺贈扶養協議的受益主體是立遺囑人和扶養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4.是否為有償不同意定監護一般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遺贈扶養協議屬于有償且附義務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五、意定監護制度和遺贈扶養協議
1.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注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定,并到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子公司的名稱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可以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為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部分出資人無須另行承擔。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六、遺贈扶養協議管轄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遺送扶養關系,管轄權,
1、法律對遺贈扶養協議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遺囑中附加義務,如果繼承人接受遺囑,那么就必須履行遺囑中的義務。如果不履行義務的,那么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取消之后,這部分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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