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標準是什么,破壞生產經營犯罪的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定罪標準是什么
認定(一)本罪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的界限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來破壞生產經營,這時,行為不僅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同時也觸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這種同時觸犯兩種罪名的行為,一般應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這種行為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但是,如果實施上述行為危害的主要是生產經營,而不是公共安全時,則按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二)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備、破壞電力設備及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破壞上述特定對象,往往會直接或者間接地使生產經營遭到破壞,對這種破壞行為定性,主要從犯罪對象和客體上分析,凡破壞生產過程中的上述工具、設備,危害的主要是生產經營的,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凡破壞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設備。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別按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性。(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區別這兩種罪,關鍵要查明行為人主觀罪過的,首先查明破壞行為是故意實施的,還是過失實施的,其次查明行為人有無泄憤報復等個人目的。過失實施破壞行為,給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出于泄憤報復等個人目的故意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四)本罪與故意損壞財物罪的界限兩者在行為上有相似之處,因為行為人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必然毀壞公私財物,盡管如此,兩者仍有本質區別,應當注意區分1主觀的目的不同。本罪采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手段,雖然會造成財物的毀壞,但這不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來毀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僅僅是實現其目的的手段;而后罪其目的就是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2所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特定的財物,即與生活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人使用的機器設備、服役期間的耕畜等。而正是通過這些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的毀壞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倘若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在倉庫中備用或閑置不用的財物,即使是機器設備,亦不能成為本罪對象,但可以構成故意破壞財物罪的對象,后者還包括生活資料。3直接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生產經營工常活動;而后者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二、傷害財產罪被起訴,故意毀壞財物罪法院會判執行嗎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同時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1]《刑法》 第三十六條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附帶民事上訴狀是不可以的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附帶民事上訴狀是不可以的,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是存在著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是需要考慮到給他人所造成的損失,如果說確實有民事方面的一些損失的話,完全是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但是警示附帶民事訴訟并不是屬于上訴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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