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是否構成犯罪?收買被視為犯罪,但其具體規定是什么?
一、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也已構成犯罪?收買人拐賣兒童罪的規定是什么
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也已經構成犯罪?中國的法律有著強勢進行社會控制的一面,但在涉及婚姻家庭的領域,法律卻總是很容易向男性本位的規則讓路,不管是買賣婦女,還是家庭暴力。對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規定得比較輕,幅度較大,這主要是考慮到“收買人收買婦女、兒童多是居家過日子,主觀惡性不深,是法制觀念淡薄的表現。那么,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是什么?請看下文
二、收買被拐賣婦女罪的罪狀、法律處罰及處罰標準
1、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為目的,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予以收買的行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用金錢、財物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2、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傷害、侮辱罪)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四)、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2]《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3]《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三、拐賣婦女罪吸收故意傷害罪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拐賣婦女罪不吸收故意傷害罪,兩種是完全不同的犯罪情況,如果存在兩種犯罪行為應該數罪并罰。比如說根據《刑法》第234條當中明確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將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234條
四、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怎么判
新刑法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五、不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構成條件和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符合以下要件的可構成不解救被拐賣婦女罪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婦女職務活動和國家機關的信譽;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解救要求或者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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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條
六、拐賣婦女罪是否包括拐賣雙性人?
拐賣婦女罪包括拐賣雙性人,我國刑法之中關于拐賣犯罪主體的行為,必須要滿足拐賣的是兒童或者是婦女,故此時不包含雙性人的,此時若是他人確實已經犯法,也不得以拐賣婦女罪論處,而是需要以拐賣人口的罪名判處其應該受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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