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也已構成犯罪?收買被視為犯罪條款的來源是什么?
一、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也已經構成犯罪?收買被視為犯罪的罪名是什么?
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也已經構成犯罪?中國的法律有著強勢進行社會控制的一面,但在涉及婚姻家庭的領域,法律卻總是很容易向男性本位的規則讓路,不管是買賣婦女,還是家庭暴力。對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規定得比較輕,幅度較大,這主要是考慮到“收買人收買婦女、兒童多是居家過日子,主觀惡性不深,是法制觀念淡薄的表現。那么,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是什么?請看下文
二、收買被拐賣婦女罪的定義,收買被視為對被拐婦女的買賣行為。
1、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為目的,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予以收買的行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用金錢、財物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2、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傷害、侮辱罪)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四)、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2]《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3]《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如何判刑
新刑法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四、拐賣婦女,又強奸婦女的,如何定罪。
如果是拐賣婦女兒童并的,屬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節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如果拐賣的和的不是一個人,依據數罪并罰原則
(一)有一個判死刑或無期的,直接死刑或無期。
(二)判決宣告均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20年。
五、拐賣雙性人是否可以被歸類為拐賣婦女罪?
拐賣婦女罪包括拐賣雙性人,我國刑法之中關于拐賣犯罪主體的行為,必須要滿足拐賣的是兒童或者是婦女,故此時不包含雙性人的,此時若是他人確實已經犯法,也不得以拐賣婦女罪論處,而是需要以拐賣人口的罪名判處其應該受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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