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的刑事上訴狀可以撤銷嗎,如果駁回起訴
一、行政訴訟中的刑事上訴狀能否撤銷,若被駁回起訴
根據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程序三方面,寫不服一審判決的理由。沒有看到你的案件材料,無法明確回答。以下是一個案件的上訴狀,僅供參考。民事上訴狀上訴人ⅹⅹ地址ⅹⅹ縣ⅹⅹ鎮聯系電話被上訴人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ⅹⅹ族,住ⅹⅹ省ⅹⅹ縣ⅹⅹ鎮上訴人對ⅹⅹ縣人民法院ⅹⅹ初字第ⅹⅹ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ⅹⅹ初字第ⅹⅹ號民事判決書;
2、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的審查判斷和采信均存在明顯錯誤。本案的客觀事實ⅹⅹ(二)原判決適用法律有誤。本案雙方屬于ⅹⅹ法律關系,應當適用ⅹⅹ法律法規。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情不清,適用法律有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實,撤銷一審判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此致ⅹⅹ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如果想書寫行政訴訟中駁回起訴的刑事上訴狀 ,上面的可以了解參考。
二、行政起訴被駁回的原因
1.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的;
7.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三、再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及法律上的明確規定
進行行政訴訟時,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合理,起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成立,被訴的行政行為合法,但適用的法律已經廢止,出現這些情況,人民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行政訴訟的訴訟請求。
四、行政訴訟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怎么辦,規定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五、行政訴訟駁回起訴行政上訴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但對已滿10周歲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征詢意見”不等于“一定采納”。確定撫養關系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在征詢意見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以確定對子女身心健康,合法權益保障最有利的一方作為撫養人。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6條
六、行政訴訟裁定駁回上訴狀的寫法是什么
1、首部
2、:寫“行政上訴狀”。
3、當事人基本情況:先寫上訴人,再寫被上訴人。包括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4、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寫明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代理人是律師的,列寫姓名及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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