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行政訴訟二審判決的規定
一、我想請教一下行政訴訟二審判決是如何規定的
1、維持原判。指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確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從而作出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判決。維持原判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即一審判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裁判有可靠的事實基礎和確鑿的證據支持。二是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即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法規恰如其分。
2、改判。指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改正第一審判決的錯誤的判決形式。改判適用于兩種情形一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只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在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后,依法更正一審判決的。二是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在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第二審人民法院一般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不過,如果一審法院由于主、客觀原因,難以或不可能查清事實,第二審法院則可以在查清事實后,依法對一審判決作出改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改判時,必然會涉及一審判決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定。從一審判決的看,它可能是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也可能是撤銷或者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當第二審人民法院需要改變一審判決時,就必然要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重新予以確認,因而第二審人民法院在改變一審判決時,應當在對一審判決作出判決時,一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決,依法判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訴訟應該怎么樣起訴?
一、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一樣,采用不告不理原則,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開始行政訴訟,而必須先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訴訟,起訴是行政訴訟開始的前提條件。二、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即應書寫起訴狀,才能引起行政訴訟程序的開始。起訴狀的主要有
①當事人的情況。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組織的,要寫明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況。與原告相對應,還要寫明被告行政機關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況;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與住址。此外,起訴狀還要寫明接受起訴狀的人民法院名稱和起訴的具體日期,并由原告簽名蓋章。起訴狀所載事實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訴人限期補正。起訴的條件
1、原告認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
2、被告必須明確指出具體所做的行政行為的組織。
3、有具體的證據以及訴訟請求。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并且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5、必須提前經過了復議程序。
6、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起訴。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 有明確的被告;
(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 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
三、行政終審不服怎樣上訴訟,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終審不服是不可以再上訴的,因為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但是在法定情形下是可以申訴的。申訴應由申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并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抄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
四、行政訴訟中,哪些專利行政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應該何時起訴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2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5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6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7其他專利糾紛案件。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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