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中待執行的事項由誰實施?
一、行政強制執行中待執行的事項由誰實施?
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待執行的事項由行政機關和法院實施,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法院,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的實際情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二、行政強制執行可以申請執行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應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與民事判決書一樣,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以上是對調解執行申請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問題的解答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三、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行政機構申請強制執行,要向機構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申請書,說明強制執行的理由,行政處罰的決定是由行政機構作出的,處罰作出之后,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行政機構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四、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待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五、什么是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用是需要由被執行人承擔。目前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之下,是不需要繳納申請費用的。這是在《行政強制法》當中所作出的要求。
六、"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由誰來實施,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一般是行政機關執行,或者是行政機關申請由人民法院進行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是在當事人對行政部門做出的處罰決定不予執行的情況下進行的一種強制性的行為,如果行政機關不親自執行的,可以委托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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