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
一、行政訴訟法院會在哪些情形下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的;
7.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二、行政訴訟案件審判人員的回避
在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中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三、行政訴訟申請法官回避行政訴訟中的法官回避制度。
股權投資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決定這些政策。
4、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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