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訴訟時效有效嗎,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訴訟時效的效力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是對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訴訟時效是多長的回復,希望能幫助到您。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7條
二、經濟補償金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訴訟效指民事權利受侵害權利定效期間內行使權利效期間屆滿民院權利權利再進行保護制度律規定訴訟效期間內權利提請求民院強制義務履行所承擔義務定訴訟效期間屆滿權利行使請求權民院再予保護值注意訴訟效屆滿義務雖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請求權行使僅發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消滅事超訴訟效起訴民院應受理受理查明止斷延事由判決駁其訴訟請求訴訟時效經濟補償金時間規定向民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效期間訴訟時效為兩年時間
三、經濟補償金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你好,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訴訟時效有何規定有如下回答一、依據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情形如下(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法。(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生3、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4、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6、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7、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月工資注工作年限指工作時間滿一年。按1年的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1年);按半年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月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范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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