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是否有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回避制度?具體包括什么規定?
一、法律上有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回避制度嗎,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來說,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回避制度,但是單位可以自己制定,回避制度主要出現在案件審理階段,參與審判的人員,審判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需要進行回避的,由法院領導批準。
二、行政執法下采取回避制度嗎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行政執法下采取回避制度。因為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是屬于與當事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親屬關系的情況之下,那么行政執法人員是應當回避的。還有就是與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的也是回避。
三、單位人行政處罰回避規定是法律上具體規定的是什么?
單位人行政處罰回避規定是如果執法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話,是會申請回避。主要就是因為根據我們國家《行政處罰法》第43條當中也是有非常明確的回避的規定的,包括申請回避和主動的回避。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43條
四、行政處罰法關于執法人員回避是如何規定的?
第37條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42條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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