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案件審理中的審判人員回避問題
一、行政訴訟的審判人員如何回避?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zhí)岢龅?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回避,由審判長決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據(jù)】
《法官法》第十六條,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引用法規(guī)
[1]《法官法》 第十六條
二、行政訴訟審判人員回避的規(guī)定
在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中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法律依據(jù)】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引用法規(guī)
[1]《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三、行政訴訟中的審判人員回避
在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中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四、行政訴訟中的回避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
根據(jù)《民法典》第152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1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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