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處理途徑,醫療事故處理的方法
一、醫療事故的處理途徑有哪些,醫療事故處理的方法
對于醫療事故的處理途徑有哪些,醫療事故處理的方法這個問題,解答如下處理醫療糾紛有三大途徑協商、行政處理、訴訟。無論采取哪種方式解決糾紛,醫患雙方都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準備相應的證據。患方要及時要求復印甚至封存病歷資料,封存引起爭議的藥品等實物,保留有關就診的單據等以防個別醫療機構篡改病歷、推卸責任;醫療機構更要依法聯系患方共同封存物品、及時委托檢驗、告知患方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尸檢等,以利于爭議的解決,避免不必要的爭執。如果經過雙方共同的調查、協商,分歧較大,確定不了責任,雙方可以要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患方也可以在爭議發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中,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樣,如果患方就醫療過程中出現的損害結果對醫療機構提起訴訟,醫療機構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其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否則,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以上就是關于醫療事故的處理有哪些途徑問題的解答,望采納。
二、醫療事故處理途徑有哪些?
處理醫療糾紛有三大途徑協商、行政處理、訴訟。無論采取哪種方式解決糾紛,醫患雙方都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準備相應的證據。患方要及時要求復印甚至封存病歷資料,封存引起爭議的藥品等實物,保留有關就診的單據等以防個別醫療機構篡改病歷、推卸責任;醫療機構更要依法聯系患方共同封存物品、及時委托檢驗、告知患方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尸檢等,以利于爭議的解決,避免不必要的爭執。如果經過雙方共同的調查、協商,分歧較大,確定不了責任,雙方可以要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患方也可以在爭議發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中,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樣,如果患方就醫療過程中出現的損害結果對醫療機構提起訴訟,醫療機構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其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否則,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以上就是關于醫療事故的處理有哪些途徑問題的解答,望采納。
三、醫療事故索賠和解的處理程序有哪些?新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程序
一、醫療事故索賠和解處理程序如下1、準備材料索賠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材料,比如身份證、就診材料、病歷本、住院繳費材料等;
2、機關進行審查處理爭議的機關根據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為管轄是否正確、是否在規定時限內、申請人的資格是否符合條件、是否結案或者調節等,并在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發出受理通知處理爭議機關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并說明理由;
4、移交材料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材料移交給市醫學會組織進行首次鑒定,并發出書面通知申請人;
5、醫學會進行鑒定由市醫學會按條例規定組織專家鑒定,并且由市衛生局對鑒定專家的資格、專業類別、鑒定等程序進行審核;
6、醫學會鑒定結論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雙方提交材料的調查、鑒定過程的說明、醫療行為是否違反相關規定規范、因果關系、責任程度事故等級、醫學建議等;
7、進行雙方調解經過鑒定已經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以由雙方共同申請并且數條件委托書并且簽署調解委托書,就賠償進行調解;
8、結案調解成功則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則進入法律程序。
二、醫療糾紛調解的意義
調解機制的介入,在醫患雙方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梁,在調解時雙方地位對等,使得和解變得可能。調解的成功有利于有效緩解醫患關系,有利于穩定社會秩序、建設和諧社會。
通過調解方式處理醫療糾紛,被告可以解釋糾紛背后的原因,對已造成的傷害表示遺憾,原告公開接受道歉并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這些對當事人雙方都是巨大的解脫。原告表示原諒被告及被告接受原告的這種諒解對雙方都有著重大意義。調解當事人通常都希望取得雙贏的效果,這樣的調解往往讓雙方免于爭論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達成妥協。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四、醫療事故糾紛處理途徑
當發生醫療事故時,無論對于醫療機構還是對于患者,應當采取什么樣的方法來使問題得以解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處理一般可以通過三種途徑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醫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的解決方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當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2、由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在糾紛解決中,不做獨立的意思表示,只起到促成當事人形成一致表示的目的。調解協議和協商協議一樣,具有合同效力。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和調解,都屬于國家公權力對民事活動的干預,具有強制性、終局性和權威性。
五、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方法
當發生醫療事故時,無論對于醫療機構還是對于患者,應當采取什么樣的方法來使問題得以解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處理一般可以通過三種途徑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醫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的解決方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當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2、由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在糾紛解決中,不做獨立的意思表示,只起到促成當事人形成一致表示的目的。調解協議和協商協議一樣,具有合同效力。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和調解,都屬于國家公權力對民事活動的干預,具有強制性、終局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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