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關于管轄案件移送 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移送規定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法管轄案件移送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5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52條
二、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的范圍和形式是什么?
1、事務管轄。指不同部門的行政機關以及擁有行政職權的有關組織受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權限范圍??煞譃閷俟茌牶凸餐茌牎?br>
2、級別管轄。指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的上下級行政機關以及擁有行政職權的有關組織之間受理房地產行政處罰案件的分工。
3、地域管轄。指同級的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之間受理房地產行政處罰案件的分工。該機關或組織只能受理自己管轄區域內的案件。
三、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移送規定有哪些?
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移送規定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四、行政處罰案件移送管轄
根據《民法典》第6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69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