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回避是什么? 行政訴訟法中回避的規定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回避是什么?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以上是行政訴訟法中的回避的相關規定。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二、行政訴訟中能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規定
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可以申請回避的法定情形是,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或者存在其他的關系有可能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判,事實上,如果存在這些情形,審判人員就應該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行政相對人有提出回避申請的權利。
三、行政訴訟法學中回避規定的制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以上是行政訴訟法中的回避的相關規定。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四、行政訴訟法關于回避規定是什么,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關于回避規定是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存在著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案件的當事人以及殺人案件當事人近親屬的情況之下,都是可以申請回避的。當然得一旦是存在著回避這種情況的話,對于審判人員來說的話,也是可以主動的申請回避的。
五、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什么,法律依據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是如果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本案當事人近親屬的情況之下,將會申請回避。除此之外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或者是與本案的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都是可以申請回避的。
六、刑事訴訟法回避的條件是什么?新刑事訴訟回避的條件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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