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關于回避的條款 行政訴訟法中回避的規定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法中的回避條款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我國存在上百萬這樣的保險合同,投保人是否可以不經被保險人同意就變更或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的合同權益還能得到法律保障,車險提前終止保險合同的具體是怎么樣的呢。 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不受保險人侵害,促使保險人提供更好的服務,各國《保險法》都禁止保險人隨意解除保險合同,同時賦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律賦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是用來對抗保險人的,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時保險人無權阻撓,這也是保護被保險人權益的一種手段.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二、行政訴訟中能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法律規定
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可以申請回避的法定情形是,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或者存在其他的關系有可能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判,事實上,如果存在這些情形,審判人員就應該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行政相對人有提出回避申請的權利。
三、行政訴訟法中回避的規定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以上是行政訴訟法中的回避的相關規定。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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