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中止的條件是 行政強制中止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一、行政機關執行中止的條件是什么?
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是指產生洗錢罪的犯罪所得(指上游犯罪行為所直接產生的非法財產性利益包括違法、犯罪所得資金、違法、犯罪所得財物)及其收益的各種犯罪行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以下7種罪1、毒品犯罪;
2、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3、恐怖活動犯罪;
4、走私犯罪;
5、貪污賄賂犯罪;
6、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詐騙犯罪。
二、行政強制法規定中止執行相關規定是什么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
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在最后六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后六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
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后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后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三、行政強制中止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四、中止行政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可以中止強制執行的條件有(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九條
五、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行政機構申請強制執行,要向機構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申請書,說明強制執行的理由,行政處罰的決定是由行政機構作出的,處罰作出之后,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行政機構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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