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案件審查回避的規定是什么,該如何規定的
一、民事再審案件審查回避的規定是什么,該如何規定的
民事再審案件審查回避的規定是,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不得使用原審判程序的合議庭。為了保證訴訟案件的公平公正,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有專門有一項關于回避制度的規定。
二、行政訴訟案件審判人員的回避
在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中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三、行政訴訟中審判人員的回避
在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中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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