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能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行政訴訟中能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規定
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可以申請回避的法定情形是,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或者存在其他的關系有可能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判,事實上,如果存在這些情形,審判人員就應該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行政相對人有提出回避申請的權利。
二、行政訴訟管轄權回避適用的對象是哪些人,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或者是有其它關系影響到審判的人,對于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關系的,那么是可以申請回避,如果不申請主動回避的,是可以由本案的當事人提出來,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獲得受理。
三、稅務行政訴訟范圍有哪些,如何確定稅務行政訴訟期限
①訴訟期間。稅務行政訴訟期間按其產生的依據可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法定期間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期間。指定期間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在進行起訴時,當事人一定要在法定起訴期間起訴,若超過該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便可當作自動放棄起訴權而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延長起訴期限,具體起訴期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這種由人民法院職權指定的期間就是指定期間。當人民法院重新確定起訴期限后,當事人一定要在這一期限內提交起訴書,否則也視為放棄起訴權。 ②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必須先復議后訴訟。 如果納稅單位和個人、代征、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責任人或者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如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不服,首先必須到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去申請復議,只有對復議答復仍不服的,才能打行政官司。 ③要有充分的準備。 若沒有充分的準備,匆忙上陣,即興發揮,信口開河,無的放矢,官司往往要打敗。訴訟準備主要應抓好如下幾點弄清楚案情的來龍去脈和前因后果,從中分析當事人雙方的分歧點,以及分歧點與自己的利害關系,本方在訴訟中可能取得的戰果或優勢,對方的有利條件及官司前景,由此確定本方應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其次要明確訴訟的最高目標和最低目標,及其采取和可能采取的措施;明確訴訟手段、訴訟原則、訴訟步驟和訴訟策略等。再次就是廣泛搜集證據。最后是當事人和證人與法院的協作、配合。法院是國家主持公正的地方,講的是依法辦事,違法必究。但誰都會知道,法官是人不是神,他的精神狀態固然不能決定審判結果,卻足以影響案件審理,同時個別法官的確存在違法行為。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38條
四、我國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范圍有哪些?
申請法官回避的情況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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