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否限制減刑
一、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嗎
1.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減刑。
2.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您好咨詢一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還會死嗎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罰種類,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行為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不必立即執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
三、未成年人打人致死了會被判刑嗎
根據未成年的年齡具體判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于已滿十六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根據未成年的年齡具體判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十七條
[2]《刑法》 第四十九條
四、問一下剛滿十八歲不能判處死刑嗎
剛滿十八歲犯的罪要判死刑的還是要判死刑的。死刑,是嚴格控制的,他只適用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對國家和人民的危害極其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即使是這樣,如果不是必須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可以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因此,要判處死刑的,在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法定情節上都有“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后果、致人重傷、死亡、損失特別嚴重”等規定。
我國的刑事政策歷來主張不廢除死刑,但必須堅持少殺,嚴禁亂殺。對死刑的適用作了嚴格限制,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均不適用死刑
1.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發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驗也有限,從充分體現保護青少年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規定對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因此不適用死刑的年齡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對于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胎兒出生的權利。“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于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后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五、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會死嗎
1、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一定會死。
2、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3、《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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