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中止期間可以起訴嗎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后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嗎
一、行政復議中止期間可以起訴嗎
根據《民法典》第6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69條
二、行政復議決定后起訴時間
專業分析
行政復議決定后需在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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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三、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后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嗎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如果是被申請人逾期不履行的,則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該由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四、行政復議期間是否可以起訴?
1、在行政復議期間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后無法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有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五、在行政復議期間能否提起訴訟?
1、行政申請復議期間不能訴訟。
2、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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