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差別是什么?是否有規定?
一、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么,有沒有規定?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二者,目的不同、前因不同、動因不同、實施主體不同以及最終的結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又可以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要求不服從的單位或個人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二、強制執行的條件、強制執行措施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強制執行的條件,強制執行措施”問題回復如下強制執行的條件⒈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如對于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而二審判決,經作出即生效。⒉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如,財產關系人身關系一般不能強制執行。⒊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就是在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⒋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即履行期限屆滿還不履行的2年之內。⒌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即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三、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行為是合理的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是合理的行為。對于不遵守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的當事人,相關的行政部門有權對當事人進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將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執法的秩序,并且對于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也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行政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有什么區別?
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有什么區別?是這樣的第一、行政強制措施是在行政決定作出前行政機關采取的強制手段,往往屬于為迅速查處違法行為而作出的臨時性處置。而行政強制執行都是在行政決定作出之后,為執行該行政決定所采取的強制手段。 第二、行政強制措施都是暫時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而行政強制執行則是終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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