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范圍是什么? 行政許可法許可的范圍是什么
一、行政許可的范圍是什么?
專業分析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行政許可屬于要式行政行為,同時也是外部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在依法審查之后,可以準許其從事某項特定的活動。也就是說行政許可,針對的是特殊人、特定的事項,具有一定的授益性,但同時也要有一定的法定形式,通過明示的方式作出,比如正規的文件、印章等作出認可和證明。
引用法規
[1]《行政許可法》 第12條
二、行政許可的范圍是什么?
專業分析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行政許可屬于要式行政行為,同時也是外部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在依法審查之后,可以準許其從事某項特定的活動。也就是說行政許可,針對的是特殊人、特定的事項,具有一定的授益性,但同時也要有一定的法定形式,通過明示的方式作出,比如正規的文件、印章等作出認可和證明。
引用法規
[1]《行政許可法》 第12條
三、行政許可法許可的范圍是什么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四、"行政許可證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嗎?"
行政許可的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要依法審查。這是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履行的職責,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即應準予申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要堅決拒絕,否則就要追究行政機關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行政許可是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不同于行政處罰和行政征收,它不是對相對人課以義務或者懲罰,而是賦予相對人某種權利和資格的授益性行政行為。如開業、生產、經營許可,這類許可使相對人獲得了某種權利;而律師證、會計師證的頒發,則使相對人獲得了從事相應職業的資格。行政許可的目的在于抑止公益上的危險或影響秩序的因素。不得隨意將許可制度與創收相聯系,不得爛設許可、亂收費。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應以正規的文書、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準予。許可證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書面許可是行政許可形式上的特點。
五、合法的行政許可范圍是什么?
1、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2、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 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引用法規
[1]《行政許可法》 第12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