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上訴理由有哪些?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抗訴有區別嗎?
一、民事訴訟中上訴理由有哪些?民事訴訟中如何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上訴有哪些理由寫好上訴理由,目的是在為上訴請求的實現服務。而要寫好上訴理由,首先應明確什么事由可以成為上訴理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⑴ 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謂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作出了與實際情況截然相反的認定;所謂認定事實不清,則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證據,所得結論含混不清,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一審裁判事實認定錯誤,其結果必然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歸屬有所不當。故而當事人可對此提起上訴。⑵ 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衡量案件的質量有兩個基本的標準,即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如果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了,不僅直接違背了“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而且會造成實體處理結果的差異,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失當和對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失范。因此,上訴人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⑶ 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程序違法的情形主要有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未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從司法實踐看,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導致實體公正,但是,卻可在極大的程度上保障實體公正。因此,如果一審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錯誤,一般會影響到實體判決的正確性;退一步講,即使違反法定程序并未影響實體判決的正確性,也難以消除當事人對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懷疑。基于此,當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⑷ 一審裁判作出后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因此,當事人可基于新證據而提起上訴。上訴案件如何裁判上訴案件如何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經合議庭評議,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判決和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除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外,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訴訟標的重新起訴。對于具有給付的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應自覺履行裁判所確認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即可強制執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審結,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不得延長。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153條
[2]《民事訴訟法》 第153條
二、刑事訴訟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有什么區別,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刑事訴訟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包括兩種案件的案件來源不同,兩種案件的犯罪性質還有危害的程度不同,兩種案件的審查程序不同,兩種案件的當事人訴訟權利不同,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等。
三、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抗訴有區別嗎?
兩種抗訴是有區別的。二審抗訴的對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而再審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抗訴的權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二審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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