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人員申請回避如何規定?
一、申請行政執法證人員回避規定是什么,該如何規定的申請行政執法證書人員回避
申請行政執法證人員回避規定是如果審判人員或者是其他的法定人員再遇到違法的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的話,那么是可以申請回避。當然了,不管是在行政訴訟過程當中,還是在刑事以及民事訴訟過程當中,都是存在著回避制度的。
二、行政訴訟法官回避的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這一范圍同時決定著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范圍,決定著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范圍,也決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范圍。
三、申請審判人員回避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申請法官回避的情況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四、最高院關于行政訴訟的規定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規定?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構的處罰,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提交起訴書,說明訴訟請求,案件經過行政復議程序之后,當事人收到復議決定書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刑事審判法官的回避如何決定
1、刑事案件審判中,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
2、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的,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一)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二)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三)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六、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什么決定
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一、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二、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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