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止恢復訴訟的規定 有哪些情形訴訟時效會中止,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中止恢復訴訟的規定
股權投資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決定這些政策。
4、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
二、行政訴訟法如何規定重復起訴,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我國《行政訴訟法》對于當事人重復起訴的相關規定如下如果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而當事人已經向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該法院也已經立案受理,而當事人又繼續向另一個法院起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
三、哪些情形訴訟時效會中止,沒有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中止的具體情形包括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四、行政復議中的訴訟地點,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對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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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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