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10天,行政拘留幾天
一、行政拘留10天,行政拘留幾天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所以一般行政拘留10天判刑是不太可能的。
二、行政拘留三天怎么算時間,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行政拘留三天,其時間的計算標準是自被決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以日為單位計算。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條
三、拘留10天是怎么算時間的,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如果是因《治安管理處罰》處罰而被行政拘留,拘留10天從作出行政拘留之日計算。如果是因刑事犯罪而被刑事拘留的,拘留10天從從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送達拘留證,并采取拘留措施之日算起。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二條
[1]《刑法》 第四十四條
[1]《刑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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