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其懲戒性種類有哪些? 行政制裁的種類有
一、行政制裁中的懲戒性種類有哪些?
行政制裁其懲戒性種類有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等,根據行政機關對不同的違法行為的認定,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一般來說對于外部管理行為可以適用來進行政制裁,而對內部管理一般可以適用于行政處分。
二、行政制裁的種類
監護關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民法典第三十九規定了四種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包括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第4項為兜底性條款,對于法條未能列舉的情形進行兜底。賦予人民法院在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通過一定的裁量權力,確定監護關系是否終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三、行政制裁的種類有
(一)客體要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二)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三)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四)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四、行政制裁的種類
行政制裁,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者依其所應負的行政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措施。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類。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開除。國家行政機關或企業事業單位依照行政法規或內部規章對違法亂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法人或公民的處罰或處分。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依據制裁者與被制裁者的隸屬關系,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凡由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如公安、稅務、海關等機關)對個人或法人采取的制裁措施叫行政處罰;而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給予其所屬人員的制裁叫行政處分,在中國亦稱紀律處分。五、行政裁決的種類
1、侵權糾紛,法律明文規定,行政主體在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理的同時,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做出強制性的賠償裁決;
2、補償糾紛,補償指的是對財產侵害行為造成損失的補償,著眼于被剝奪的財物予以公平的彌補;
3、權屬糾紛,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因為一個財產的所有權,或者是使用權的歸屬產生了爭議,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請求行政機關確認并作出裁決。
4、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
六、各種具有行政處分的行政制裁是什么?
專業分析1、警告、記(大)過以及降級等屬于行政制裁中的行政處分。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
2、給予行政制裁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①違反行政法規或內部規章制度確定的義務或紀律;
②行為人(包括組織和個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即有故意或過失;
③違法失職行為已經超過了批評教育的限度。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