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緩刑人員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具體規定如何?
一、判緩刑的人員再犯罪算累犯嗎,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1、如果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是要撤銷緩刑數罪并罰,這樣就不存在累犯的問題了。
2、如果是緩刑考驗期已經屆滿,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并未執行,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并未執行,不具備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的要件,故不應認定為累犯。
二、尋些滋事罪加上故意傷害罪可以宣告緩刑嗎,有沒有規定?
對同時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不會宣告緩刑,同時構成兩種罪名的,會數罪并罰。根據《刑法》規定,可以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的應該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要求犯罪情節較輕,沒有再犯罪危險等。
三、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毀損財物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妨害公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以上是北京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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