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期限是怎樣的?
一、行政處罰案件調查期限是怎樣的
1、一般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案件可以申請延期。
2、《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五十七條
二、被消防處罰怎么申請行政復議
1、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消防管理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3、《行政復議法》第9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9條
三、人防辦行政復議機關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一、行政復議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實行層級監督的一個法定手段,因此在確定行政復議機關時,原則上是以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為原則,以原級管轄為例外。二、具體的行政復議的機關
按照行政復議法律的規定,實踐中,申請人可以依照以下情形來確定行政復議機關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時,行政復議機關是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是該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
2.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作為被申請人時,行政復議機關是其上一級主管部門。
3.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行政復議機關是上一級人民政府。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行政復議機關是該派出機關。
5.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行政復議機關仍然分別是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6.特定機關和組織作為被申請人時的行政復議機關。
四、治安拘留處罰后怎么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1、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2、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五、消防行政處罰程序應該怎么做
行政處罰的程序1、調查取證;
2、告知被處罰人相關的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舉行聽證會;
4、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向被處罰人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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