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被行政處罰?
一、分公司能作為被行政處罰的對象嗎
分公司、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所以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對象,只能以設立該分公司、分支機構的公司或者法人作為處罰對象。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財產,沒有獨立的章程,沒有獨立的法人機關,也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業務活動的法律后果要由總公司承受。
二、分公司是否可以作為被行政處罰的對象
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可以被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的對象包括,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分公司的財產或者行為能力不足以承擔行政處罰責任的,由總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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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
三、分公司能成為行政處罰對象嗎
專業分析1、分公司是可以作為行政處罰對象的。分公司作為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法律依據。
2、《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行政處罰的對象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的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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