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嗎
一、行政案件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并不是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要求聽證,行政機關就應當組織聽證。但如果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二、請問一下關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能不能當證人
根據民訴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因此一般情況下,不管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系,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能當證人。但是對于有利害關系的人的證言,法院在審查時要慎重,真實可靠的可以采用。
三、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的案件都有什么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8、9條規定,下列案件不交案件受理費
第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第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第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第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五,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 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四、民事案件中主要證人是不是有義務必須出庭作證
民事訴訟中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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