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和強制性措施都包括什么,以及它們的作用是什么?
一、行政處罰和強制措施都包括什么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行政拘留。行政強制包括
6、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等。
二、當場罰款行政處罰的條件包括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當場行政處罰的,執法的主體以及被執法的相對人都是要適當的,并且案件也是比較輕微的。適用當場處罰程序,此時為辦理治安案件帶來了許多方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當場行政處罰也是存在較大局限性的。
三、行政處罰的行政強制措施是什么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比較1、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之所以是行政處罰;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一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物之所以是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系。
3、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是為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沒有到達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行政處罰則是一種最終行政行為。表明該行政違法案件已被處理完畢。如沒收財物,它表達了行政主體對該財物的最終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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