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訴的法律規定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一、哪些叫做酌定不起訴的法律法規,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專業分析為了便于記憶,有以下記憶方法
1、在國外受過刑事處罰
2、聾啞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從犯、脅從犯
5、預備,中止
6、防衛過當、避險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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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訴法酌定不起訴相關規定有哪些?
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三、刑事訴訟法中適用中止審理的情形有什么,有沒有規定?
對于自訴案件來說,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需要中止審理;原告向法院起訴之后,被告人逃跑,導致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需要中止審理;原告或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的,應當中止審理。
四、刑事訴訟法關于當庭宣判的規定有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五、刑事訴訟法再審抗訴的規定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處理刑事訴訟案件,法院下達判決書后,當事人對判決書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或者提出抗訴,本地人民法院下達一審判決書后,判決書存在錯誤的,檢察院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六、刑事訴訟法提起公訴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百六十七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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