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一、怎么樣才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我國實行改革,建立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流轉稅制度,是深化改革、促進競爭、公平稅負和保障國家稅收的需要。鑒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關系稅制改革的成敗,所以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嚴格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可見,偽造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就是違反了發票管理法規,干擾了稅制改革。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是指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用于發票防偽的專用物品,屬國家專控商品,包括發票底紋版,專用紙張,有色、無色熒光專用油墨等其他專用品。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發票監制章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機組成部分。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而表現為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兩種行為方式。
、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圖案、色彩、形狀、式樣包括發票所屬的種類、各聯用途、、版面排列、規格、使用范圍等事項、使用印刷、復制、復印、描繪、拓印、蠟印、石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2、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謂出售即有償讓與,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各種方法通過各種途徑將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一定價格賣出的行為。既包括以票換取金錢的典型出賣行為,同時也包括以票換取其他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與報酬的非 典型出賣行為。本罪出賣行為的對象僅限于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如非法出售真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普通發票,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即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等。所謂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通過偽造行為而產生的虛假發票,它并不要求與真實的完全一樣,只要足以以假亂真、能蒙騙他人即可。至于出售的是自已偽造的,還是他人偽造的,是通過購買而從他人手上得到的,還是他人偽造后送與的,都不影響行為的性質,只要行為人出于明知,即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構成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本條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則不論是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營利,均應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偽造極少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而表現為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兩種行為方式。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構成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本條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則不論是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營利,均應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偽造極少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三、如何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發票監制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而表現為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兩種行為方式。
2、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謂出售即有償讓與,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各種方法通過各種途徑將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一定價格賣出的行為。既包括以票換取金錢的典型出賣行為,同時也包括以票換取其他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與報酬的出賣行為。本罪出賣行為的對象僅限于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構成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四、請問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該怎樣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六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六條
五、如何確定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是指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用于發票防偽的專用物品,屬國家專控商品,包括發票底紋版,專用紙張,有色、無色熒光專用油墨等其他專用品。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發票監制章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機組成部分。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而表現為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兩種行為方式。
l、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圖案、色彩、形狀、式樣包括發票所屬的種類、各聯用途、、版面排列、規格、使用范圍等事項、使用印刷、復制、復印、描繪、拓印、蠟印、石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2、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謂出售即有償讓與,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各種方法通過各種途徑將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一定價格賣出的行為。本罪出賣行為的對象僅限于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如非法出售真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普通發票,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即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等。所謂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通過偽造行為而產生的虛假發票,它并不要求與真實的完全一樣,只要足以以假亂真、能蒙騙他人即可。至于出售的是自已偽造的,還是他人偽造的,是通過購買而從他人手上得到的,還是他人偽造后送與的,都不影響行為的性質,只要行為人出于明知,即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構成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本條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則不論是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營利,均應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偽造極少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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