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的土地租賃合同有效嗎?法律是否有規定?
一、土地租賃合同50年有效嗎
土地租賃合同50年的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20年內的部分有效。土地租賃是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后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法律規定,租賃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
二、租賃設備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有沒有規定?
租賃合同存在糾紛有三年的訴訟時效,歸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出現合同糾紛問題可以自行協商和解,若是無法進行協商,可以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也可以攜帶仲裁協議,去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律師解答
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主要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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