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財產出租前簽訂抵押合同,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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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應該怎么辦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對租賃關系沒有影響,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條的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零五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條
[2]《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條
二、房屋租賃合同未解除,是否可以要求返還租賃物?
租賃關系終止后,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租賃物還能繼續使用、收益的,承租人還應保持租賃物這種適于使用、收益的狀態。租賃關系終止之時起,承租人即應將租賃物以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按照其性質使用后的狀態返還。在租賃合同定有期限時,應是自期限屆至之時返還未定期限(包括約定不明而又未在事后達成一致協議的視為不定期)的,自雙方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寬展期屆滿時返還在因其他原因而使合同終止的,自終止時即應返還。三、出租人賣掉租賃房屋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租賃期間出租人賣掉房屋,租賃合同還是有效的,承租人可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繼續對出租房屋進行使用、占有。但是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賣房提前未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主張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四、租賃合同解除需要本人嗎?
大多人不清楚租賃合同解除也需要本人嗎,具體來說是1、合同終止與解除對合同的履行來說結果和意義是一樣的;2、合同終止分為期滿終止和雙方協商終止,合同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3、如果是協議終止和解除的話,二者沒有任何差別,解除后事項如何執行完全依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果是單方解除的話,則因為是根據法定因素解除和違約解除,根據法定因素解除的話沒有任何問題,而且還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對方沒有實質違約的情況下而單方解除,則可能面臨違約責任。
3、至于你說的原合同到期才執行的程序,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約定的,是否對相關有明確限定(押金估計肯定是有約定的)。
五、辦理租賃合同備案是否必須有產權證,法律有規定嗎?
辦理租賃合同備案要有產權證。進行備案登記需要提交承租人和出租人身份證、戶籍地證件照信息、聯系方式、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等證件。
六、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與備案
出租人應提交的材料①房地產權證或者規定的其他權屬證明;其中向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的,還應附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②出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或委托書;代理出租的,應具有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證明。這就為大家解答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登記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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