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否法律規定
一、侵犯名譽權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侵害行為人若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行為人人作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禮道歉等行為。行為人拒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二、侵權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嗎?締約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中的一種責任類型,是指當受害人與侵權人之間
侵權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發生于為締約而進行接觸磋商的當事人之間,雙方在締結合同為目的的活動中,產生了一定的信賴關系。而侵權責任的發生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任何關系,侵權人與受害人只有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才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系。
三、專利侵權的法律責任及法律認定
專業分析
專利侵權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行政責任對專利侵權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罰款等。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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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五條
四、認定侵害名譽權責任是如何的,法律上如何規定的
專業分析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于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傳播出去,以詆毀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比如,說某人“是個小偷”等。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其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損于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如誣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等。其特征可以稱之為無中生有。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并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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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權責任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構成要件?法律規定有哪些?
對侵權責任的認定標準是,當事人實施了相關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受損,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者有過失,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和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同時滿足這些條件的,行為人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六、存在侵權責任影響工作嗎,具體的規定是什么;侵權責任對工作的影響;
侵權責任不影響工作,因為這屬于民事責任的承擔,并不會涉及到工作的相關的問題。如果侵權行為行為行人對故意或者是過失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并且造成相對的損害后果的情況之下,那么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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