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法律有規定嗎
一、集體土地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依據是什么?
集體土地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集體土地是不能買賣的。《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以集體所有為主,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
《憲法》第十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引用法規
[1]《憲法》 第十條
二、合同解除權的消滅如何認定,有沒有法律依據
滿足法定解除條件后,權利人在一年之內不行使解除權,會導致合同的解除權喪失。合同解除以后,未履行義務的部分不再繼續履行,已經履行義務的部分,會根據實際的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三、合同無效后的過錯是否為侵權責任,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合同無效后的過錯不屬于侵權責任。合同無效后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締約過程中因為不誠信行為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產生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責任,不能混為一談。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素有
1、締約方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
2、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信任利益損失;
3、主觀上,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締約人必須有過錯;
4、締約方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必須與對方遭受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的第一合同義務,造成對方信任利益損失的賠償責任。由于締約過失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件應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二、誠實信用原則和締約過失責任有關系嗎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可以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時。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三、訂立合同時對方故意隱瞞重大事項怎么辦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故意隱瞞重大事項,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有瑕疵的,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而接觸或者磋商時,雖然合同尚未成立,但是一方的行為會對對方的利益產生影響,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負有協助、照顧、保護、忠實、通知、保密等先合同義務。若任何一方基于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則構成締約過失,應承擔賠償對方合理信賴利益損失的責任。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以及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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