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積金的條件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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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公積金的條件,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提取公積金的條件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引用法規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提取公積金需要的條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引用法規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三、提取公積金需要哪些材料,提取公積金的條件是什么
一、提取公積金需要哪些材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應提供的證明材料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轉讓合同及契稅完稅憑證;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協議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二)回遷、擴面住房的,提供回遷、擴面協議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等建房許可證明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四)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五)償還產權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借款擔保合同和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或貸款結清憑證。
(六)租賃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賃合同和房租發票。
(七)離休、退休(退職)的,提供離休、退休(退職)證書。
(八)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及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九)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職工戶籍證明
(十一)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難家庭(低保、特困、困難)救助證。
(十二)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護照、戶籍證明注銷或國(境外)外定居證明。
(十三)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死亡證明。
二、提取公積金的條件是什么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產權自有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賃住房自住的;
(四)離休、退休(退職)的;
(五)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
(七)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
(八)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出國、出境定居的;
(十)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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