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就業回避律師的規定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監察委員就業回避律師的規定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監察委員就業回避律師的規定是所辦理的事項與本人或者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應當回避。并且根據我們國家相關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勞動保障監察員在進行調查檢查的過程當中是不能夠少于兩人的,同時是需要佩戴標志并且出示證件。
二、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有哪些規定
對于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為確保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合法權益。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偵查階段的律師會見作了相應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的應側重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是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參與了偵查機關認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關情況。
三是了解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種強制措施及已被羈押的期限。
四是了解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有無刑訊逼供、騙供、誘供和變相拘禁等違法行為。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三、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法律規定,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對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法律規定是受委托的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也可以自行取證,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三十四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引用法規
[1]《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
[2]《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四、律師會見筆錄審查起訴階段的程序是什么?
主要目的在于通過與犯罪嫌疑人的談話尋找到為其辯護的理由和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起訴的對象是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審查起訴部門需要對案件的事實、證據以及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全面審查,以確定應否對案件提起公訴并作出相應的決定。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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