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非合同當事人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由于合同具有相對性,一般非合同當事人并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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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二、法定解除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嗎,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法定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三、員工犯法單位如何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員工犯法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觸犯法律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同樣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四、無效合同,能否主張違約責任,法律有哪些規(guī)定
合同無效的,自始至終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無效就不會有違約,所以不能主張違約責任。
一份無效的合同中根據違約條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失去了“合同”約定的支撐,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張損失,但只能要求造成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五、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怎么辦
律師解答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可視情況要求違約方承擔更換、退貨、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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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六、對方根本違約當事人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將導致合同相對方合同目的落空的違約方的嚴重違約行為。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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