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合同可以撤銷。
一、重大誤解的合同可以撤銷
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二、民法典規定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可以撤銷,法律規定是什么
可以撤銷,但前提條件是只能在沒有被追認前提出撤銷,且只有善意相對人才有撤銷的權利,善意相對人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銷決定。效力待定合同被撤銷后,從始至終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可撤銷合同無效嗎?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法律規定可撤銷合同在還沒有被撤銷之前是屬于有效的。如果合同已經被撤銷了,此時合同自始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第147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基于重大的誤解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是有權利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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