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員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保安從業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
一、保安員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安從業單位要承擔責任嗎
分情況判斷,如果保安員是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如果保安員不是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屬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保安從業單位不承擔責任。
風險提示針對保安企業風險轉嫁提出如下建議
(一)保安企業、雇用單位應加強對從業者風險教育;
(二)通過購買保險對保安企業的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三)由保安行業牽頭推出示范性風險解決方案;
(四)發揮第三方專業機構在方案設計、機制建立、糾紛調解等方面的作用。
二、當事人是擔保人被起訴了怎么辦,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當事人是擔保人被起訴了的話一定首先要看是否主合同無效并且是自己沒有過錯,如果是沒有的話,就要及時委托專門的律師積極應訴,要求對方賠償。如果有過錯的話就進行賠償就可以了。
三、保管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保管合同的解除權
1.沒有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合同沒有任意解除權。
2.【法律依據】 《合同 法》第四百一十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引用法規
[1]《合同 法》 第四百一十條
四、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是否既要提出保證人,又要交納保證金?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論取保候審是由哪個機關決定的,對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都由公安機關來認定。公安機關認為應對保證人罰款的,也由公安機關作出決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對保證人罰款。
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采取保證金保證的,保證金的數額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既要考慮其犯罪的性質、情節等案件因素,也不能忽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對于確定較小數額保證金就能起到保證作用的,就不應再要求更高的保證金數額。保證金的收取和保管,則統一由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負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
這兩種保證方式,都把擔保被取保候審人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同保證人或者被取保候審人一定的經濟利益掛鉤,增強保證人的責任心和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約束力,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對于被取保候審的人,決定機關不能同時要求其提出保證人并交納保證金,不能搞雙重保證,在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這兩種保證方式中,只能選擇適用其中一種,不能同時并用。取保候審案件主要適用于犯罪較輕,社會危險性較小的案件,采用保證人擔保或者保證金擔保的單一保證形式基本上已可起到保證作用。對于采用取保候審不能防止社會危險發生的,依法通過采取更為嚴厲的強制措施即逮捕措施來解決,而不能用加大保證力度的方法。如果要求被取保候審的人必須提供兩種保證形式,就會使一些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人,不能適用取保候審。例如有些人能夠提出保證人,但卻不能提供保證金,而有的人卻能提供保證金,不能提出保證人,在這兩種情況下都不能運用取保候審。
五、訴前保全擔保要件有哪些,法律上的解決辦法是什么?
1.案件必須是給付的訴訟。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因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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