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具體規定,合同糾紛如何調解?
一、合同糾紛如何調解,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1、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行政調解。主要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3、法院調解。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二、民事合同糾紛地如何確定?
合同糾紛地并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有可能是合同履行地,也有可能是合同簽訂地點或者標的物所在地。不過,發生合同糾紛后,管轄法院并不是合同糾紛地,而是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
三、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法律依據運輸合同的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
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一般是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擇一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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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四、不當得利糾紛法律標準
不當得利糾紛適用于因不當得利事實而引起權利義務爭議的糾紛案件。不當得利糾紛,是指因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產生的糾紛。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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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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