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成立要件的法律規定
一、贈與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法律規定
贈與合同成立要件如下財物屬于贈與人自己合法所有;贈與人意思表示真實;受贈人明確表示愿意接受。贈與合同是雙方行為,由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的送給受贈人,受贈人表示同意接受。
二、贈與合同有無期限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
贈與合同除非合同內有期限規定,一般是沒有期限的,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所以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是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
根據第六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是不可撤銷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所以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是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是不可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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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2]《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1]《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1]《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三、贈與合同成立后生效的條件是什么,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贈與合同成立后,生效的條件是
1、依法訂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
2、依法需要辦理批準等手續的合同,自手續辦理完成之后生效。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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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四、贈與合同不履行的能否要求賠償,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贈與合同不履行的,能否要求賠償,要看情況。一般情形下不需要賠償,但如果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能要求賠償。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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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條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條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五條
五、贈與人在哪些情形下能撤銷贈與
以下情況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六、贈與合同要公證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贈與合同是否要公證,法律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是否公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公證可以去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辦理,但如果贈與的是不動產的,則需要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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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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