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條件和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條件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于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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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復議的范圍是什么,行政復議的條件和
一、行政復議的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二、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須滿足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6、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7、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三、行政復議的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1.行政復議管轄,是指不同層級、不同職能的行政機關之間受理復議案件的分工。管轄的實質意義在于解決具體對某一行政復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行使復議權。
2.《行政復議法》第12條至15條對行政復議管轄作了集中規定。根據該規定,行政復議管轄按以下規則確立對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對特殊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1、對派出機關、機構行為不服的管轄;
2、授權關系中的管轄;
3、對共同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4、對被撤銷行政機關行為不服的管轄。
3.有些情況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為前置程序,此時行政相對人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必須要先通過行政復議這一救濟途徑之后,那么才允許其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無論是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其實都有時效的要求,這點也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12條至15條
四、行政復議的法定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五、行政復議的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的管轄為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4.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四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五條
六、行政復議的法定范圍有什么
關于行政復議的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中作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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