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轉租的合同效力有哪些,法律法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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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權轉租的合同效力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規定
無權轉租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如果承租人在沒有經過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將租賃的房屋轉租給他人的,此時該轉租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不能認定為無效,也不能認定為有效,只有出租人表示追認或者是拒絕之后,才可以認定其效力。
二、監護人轉讓被監護人的權利可以嗎,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監護人可以轉讓被監護人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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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2]《民法典》 第三十條
[3]《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三十條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的法律規范
律師解答土地使用權租賃條件如下
1、投資開發、利用土地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進行;
2、簽訂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租賃合同;
3、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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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八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八條
四、租賃合同解除規則
下列情況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租賃物存在瑕疵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租賃物權屬有爭議的;租賃物違法違規的;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限制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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