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期限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集體合同的期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到三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集體協商程序。
法律依據
《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八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九條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引用法規
[1]《集體合同規定》 第三十八條
[1]《集體合同規定》 第三十九條
二、合同成立的法律規定《民法典》規定合同成立的條件
1、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的情形。
3、合同的和形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成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合同成立的三條件,法律有沒有規定?
法律分析
三個成立合同的條件是合同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發出要約、一方作出相應的承諾;以及當事人均在合同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或者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四、不當得利的法律規范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對不當得利返還范圍的解釋以及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并未區別受益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是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后,應當予以收繳。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五、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你好,根據規定日本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后剩余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具體而言,取得財產利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范圍。包括
1、取得財產權或其他財產利益,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等。占有在我國雖非一種權利,但通說認為占有是一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上的地位,通過占有亦可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當得利。
2、財產權的擴張或效力的加強,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張了行使權利標的范圍或效力范圍,也屬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權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權依次上升。
3、權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負擔消滅,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權消滅,對所有人也屬一種得利。
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債務的減少或消滅。債務人以其總財產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解除,對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
3、勞務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據與乙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勞務,后該勞動合同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告無效,乙因甲提供的勞務而受有利益。無合法權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對于后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于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系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并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對于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有直接因果關系說與非直接因果關系說之爭。直接因果關系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必須基于同一事實發生,如果是基于兩個不同的事實發生,即使這兩個事實之間具有牽連關系,也不應視為具有因果關系。非直接因果關系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實,只要兩者之間具有可依社會觀念認可的牽連關系,即如果沒有受益的事實,他方即不致受有損失時,則二者之間便具有了因果關系。這兩種主張在有第三人行為介入時,往往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結論如乙偷竊甲的現金,清償了乙對丙的債務,依據直接因果關系說,丙的受益是基于乙的清償行為,甲的受損是基于乙的偷竊行為,它們是兩個不同的事實,受益與損失間不具有因果關系。而依據非直接因果關系說,則受益與損失間因兩個事實上的牽連關系而具有了因果關系。通說認為,為了充分發揮不當得利對不公平的財產變動關系的調節作用,應采非直接因果關系的主張。因此,只要他方的損失是由獲得不當利益造成的,或者說沒有不當利益的獲取,他人就不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均應認定受益與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六、法人依法終止的主要情形和法律規定
法人有以下幾種原因之一,同時也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完成了清算、注銷了登記的,法人終止。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條【法人終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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