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是否一定要用書面形式,有法律規定嗎?
一、訂立合同是否必須要用書面形式,有沒有法律規定
訂立合同不必須要用書面形式,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表格合同、車票、保險單、合同確認書)、推定形式、公證形式、批準形式、登記形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合同必須是書面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合同不一定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同訂立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法律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要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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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三、買賣合同是否被視為實踐合同?
買賣合同不是實踐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又稱要物合同,包括定金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四種。
四、用工不訂立書面合同有什么后果,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用工不訂立書面合同有以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簽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2、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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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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